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
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
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
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
如依本會 76 年 12 月 08 日台 (76) 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
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
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
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
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 75 年 04 月 19 日台七十
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