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字第 3980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61-26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2-3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3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6、37 條(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要  旨: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
          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
          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
          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
          如依本會 76 年 12 月 08 日台 (76) 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
          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
          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假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
          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
          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 75 年 04 月 19 日台七十
          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