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辦 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 生效
主 旨:公告訓練機關(構)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 之內容及方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 條之 1 第 4 項。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9 月 3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4 27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