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具備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之資格
全文內容: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 工作經驗之限制: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 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 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 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 務業之公司」。 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 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 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三、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勞職管字第一○二○五○六九一三號 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6 日勞職管字 第 1020506913 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98 01674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