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醫療屆滿二年雇主可否因關廠歇業與其終止勞動契約
全文內容: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雖屆滿二年經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 存殘廢,並請領勞保殘廢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並給與殘廢補償,惟雇 主得以勞保給付抵充該法殘廢補償費用。因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於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尚在醫療期間之勞工,非有同條 但書規定之情形,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故事業單位若確有關廠歇業之事實 ,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即事業主體已消滅,勞動契約隨即終止;勞工如合 於該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予以強制退休,並 依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給付退休金。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