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業主體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 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