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 」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 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 始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之申請。
全文內容: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僱用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滿 1 年之人員或第 2 款人員,符合下列規定,得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 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 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另「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3 條規 定:雇主僱用前條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發給僱用獎助……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條規定,勞工婚假 、喪假、公假,工資照給;第 7 條規定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 4 條規定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 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三、如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 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 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始得提出僱用獎助 津貼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