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800700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1、27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版)
要  旨: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
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
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主    旨:所詢「無薪休假」之實施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4  月 1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115202 號函。
          二、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
              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
              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
              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
              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
              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
              「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
              ,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
              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本案請併就事業單位是否
              確符前開規定查明,有違法者,併請依法裁罰。
正    本:臺中縣政府
副    本: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勞動條件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