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 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 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主 旨:所詢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7 月 27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938443500 號函。 二、查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 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 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 61967 號函「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 、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 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 :「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 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 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 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 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五、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各一份供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均含附件)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13 日 (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 全文內容: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9 日 (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 全文內容:本部 74.05.13 (74) 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 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 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 假期內。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 全文內容:一、台端 81.11.17 來函悉。 二、內政部 74.11.9.74 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稱:「... 勞工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 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 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 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 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 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 定。 三、所詢可否續請普通傷病假乙節,檢附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