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時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 關係消滅者,其工作權尚存在,原居留許可亦合法有效,仍得依促進外籍 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全文內容:一、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外籍配偶定義為: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大陸地區配偶定義為:指大陸地 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 居留或定居者。另第 21 點第 1 項規定: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 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 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 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查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權不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 姻關係消滅而喪失,基於職業訓練可促進個人發展及提昇就業技能以 及個人權利之保障,有關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 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其原居留許可仍合法有效者,參加本局主辨 、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可免負擔訓練費用並依「促進外籍配 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