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 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全文內容:一、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 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其中「教學相關」工作應包含其於 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如所述外籍教師準備備課資料、批 改作業、輔導學生之內容屬教學必要之準備工作,亦得計入教學相關 工作時數。 二、另外籍教師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未達 14 小時(以下簡稱未達 規定時數),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乙節,外國人如係因婚、喪、病、…等原因請假致未達規定 時數,應不涉及違反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如非屬前開原因 ,而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起自始即未達規定時數,若係因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本會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恐涉及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及第 117 條規定,本會將可依職權撤 銷聘僱許可;如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後始產生未達規定時數之情事 ,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 事後發生變更,本會將視個案考量廢止聘僱許可。因來函未敘明個案 實際情形,尚難逕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