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未能即時提 供證明文件予雇主佐證時,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因衛生主 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如之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 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生請假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 照。 說 明:一、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 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 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 二、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 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 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 處理舊案需時,於本函下達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 函下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三、請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如有爭議,並請積極協處 。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