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施勞工檢查發現事業單位僱用殘障者時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殘障者受僱於勞動基準法範圍內之行業工作,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除受訓學員及童工外,保費不得低於最後一級 。受僱之殘障者參加勞工保險,其投保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部分廠商雇主殘障人員未達定額,為逃避繳交差額補助,以低於基本 工資之代價僱用殘障人員權充人頭之情形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七條規定 ,進用殘障人員應以有無成立僱傭關係為衡度標準其未成立僱傭關係 自屬違報,今後,實施勞工檢查發現此類案件,依權責由各主管機關 處理,其違反刑法者,應移送該主管機關處理。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檢 1 字 第 0960151304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