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機會,非用以換取 工資,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日數,雇 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工資折算
主 旨:有關英屬維京群島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詢特別休假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12 月 2 日北市勞二字第 097378621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 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據以多領退休金或資遣 費之金額。 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 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328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