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 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主 旨: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 31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8B 號函 辦理。 二、查「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 員法制進用者)」業經本部 108 年 8 月 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 080130782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並自 同年 9 月 1 日生效。又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係以月工資額除以【240 小時 +(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小時)】推算。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旨 揭工作者之正常工作時間除分有輪班制及非輪班制外,並另以 4 週 作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計算區間,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分 別說明如下: (一)如當月全為輪班制,約定且經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34 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20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34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254 小 時【計算式:(234 小時÷4 週×52 週+13 小時)÷12 個月≒ 254.583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 254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20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20 小時,推計其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 (二)如當月全為非輪班制,約定且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83 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73 小時推算。 1.依 4 週 283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307 小 時【計算式:(283 小時÷4 週×52 週+10 小時)÷12 個月≒ 307.417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 307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73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73 小時,推計其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 (三)如有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則採比例方式計算,茲舉例說明 :7 月當月,分有 14 日輪班制、17 日非輪班制者。 1.依前開計算方式,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為 349 小時【計算式:(14/31×320 小時)+(17/31×373 小 時)≒349.065 小時】。 2.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49 小時,推計其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三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