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全文內容:一、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條。 (二)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目的: 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的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在社區中順利 就業,俾提昇其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 三、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四、執行單位:經主辦單位核定補助辦理之專案機構、團體及學校。 五、實施要領: (一) 各執行單位應擬訂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並提供督導協助就服員推 動辦理本項專案服務工作。 (二) 服務方法與內容: 1、運用社會個案工作、職業輔導評量及職務再設計專業方法,辦 理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2、運用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同僚團體督導、個案諮詢等專業督 導、諮詢工作方法和技巧,強化就業服務員專業知能與方法, 提昇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品質。 3、加強結合相關褔利、就業、職訓等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個案轉介及管理制度。 4、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後之訪視輔導及工作訓練,有效協助其適 應就業。 (三) 服務對象: 1、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經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介者。 3、經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 服務實施要點」辦理轉介者。 以上服務對象不含各執行單位接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在訓學員,但結訓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四) 服務案量標準: 1、每一就業服務員每年至少應服務三十人,其中支持性就業服務 十五人,內含新開案六至九人,成功就業四至六人。成功就業 者應能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並由就業服務員追蹤輔導三個月。 前述三十人之服務人數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2-1, 支持性就業服務部分應至少完成工作手冊之表 0C 、表 2-1、 表 2-4、表 3-1 及表 3-2。 2、其輔導項目與服務內容應包含下項事項: (1) 就業機會開發之環境分析、工作分析 (如表 1-2、1-3)。 (2) 就業服務計畫擬定之案主晤談 (如表 2-1) 。 (3) 案主∕職業輔導評量、工作配對、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如表 3-1 、3-2)。 (4) 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之工作流程分析、職務分析與就業服務紀 錄 (如表 4-1、4-2 、4-3)。 (5) 追蹤輔導 (如表 0A 、0B、0C、5-1 、5-2 、5-3)。 (註:附表請參照「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業服務 理念與實務-作業流程與工作表格使用手冊」。) (五) 未達前項服務案量標準之執行單位,將列入下年度核定補助參考。 (六) 各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實施要領訂定推動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含機構介紹、人員配置及推動支持性就業現狀、實施方式 、未來發展與預期績效等,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函報主辦單位審查 。 六、遴用標準:依照「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規定辦理。 (一) 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合格特 殊教育教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2、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 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3、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 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 優,且經專業訓練滿八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者。 4、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 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訓練時數未達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時數者,得遴用為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助理員,惟應經公開徵選後仍無法遴聘符合 資格之就業服務員時進用,且該名就業服務助理員必須在專業 人員之指導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二) 就業服務督導員: 1、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研究所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 作滿三年以上,其中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至少滿一年 。 2、具備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專以上學歷,或第三款之資格且修畢 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從事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工作滿三年 ,或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3、具備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格,修畢規定之推廣教育專業學程 ,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滿六年者。 七、經費補助標準及撥付方式: (一) 就業服務員薪資:大專以上每人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二九、七二 二元,碩士學位每人每月三三、九八四元,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 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就業服務助理員薪資:高中職畢業者每人每月二一、九○八元,大 專以上者每人每月二三、七○○元。 (三) 就業服務員健保費及勞保費: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 (四) 行政費:含影印費、郵費、交通燃料費、電話費、雜費,額度以該 機構就業服務員全年度總薪資百分之四計之。如執行期間遇就業服 務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費依就業服務員實際在職月數核計之 。 (五) 經費由主辦單位按季撥付各執行單位,各執行單位按季掣據請款及 檢送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原始憑證送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八、訓練與進修: (一) 有關就業服務員及督導員之職前、在職訓練,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 。 (二) 各執行單位應適時為就業服務員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強化基礎知能 。 (三) 各執行單位應充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圖書資料,以利進 修。 九、督導與評鑑: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督導委員成立輔導團,按季前往執行單位訪視瞭解 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並作成 紀錄,供執行單位參考改進。 (二) 主辦單位依據「社區化就業服務業務評鑑要點」每年十月底前辦妥 評鑑,經評鑑結果為甲、乙等者得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評鑑丙等者 於限期內經輔導改善者得繼續辦理;評鑑丁等者停止辦理本計畫。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執行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應明列有就業服務之項目。 (二) 各執行單位應明列社區化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服務對象非現有院生應以社區內身心障礙人士為主或相關單位之 轉介;倘執行單位同時接受其他單位之補助,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三) 各執行單位就業服務員應專職本案服務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如就業服務員因故離職,應於一個月前報送主辦單位核備。 (四) 就業服務員離職所遺職缺得推薦符合遴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標準人員遞補並函報主辦單位核備; 如未能遞補,補助款項應依規定繳回。 (五) 就業服務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未能執行職務,執行單位應主動調 配人力至就業服務員復職為止,以持續推動本項工作。 (六) 就業服務員如未能依規定執行或專職本項工作,執行單位應退還該 就業服務員之補助款項。 (七) 執行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契約書 (如附件) ,並確實遵守。 (八) 執行單位應隨時依社區化就業服務表格詳實填列,並作完整個案紀 錄,表 0C 每三個月應撰寫一次,工作表格表 6-1 及表 6-2 按 月彙送主辦單位,並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撰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含就業機會開發及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以及輔 導個案之就業服務計畫) 函報主辦單位備查。 十二、經費:由主辦單位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