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所指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 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項目釋示
全文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所指就業保險法各 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項目列舉如下: 一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二 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 (一)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及「就業補助金實施 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二)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九二 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臨 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 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社會型及經濟型、公共服 務擴大就業計畫等專案核給之補助、津貼。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16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447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