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台(76)內勞字第 48848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版)
要  旨:
如勞雇雙方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排定無法協商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
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
排定,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主    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特別休假之排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76.3.19  七六社一字第一六五六三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
              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排定,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惟如確無法協商排定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
              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
              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正    本: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副    本:本部勞動司(條件科)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