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勞雇雙方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排定無法協商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 特別休假日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 排定,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主 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特別休假之排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76.3.19 七六社一字第一六五六三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 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勞工特別休假日期之排定,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惟如確無法協商排定時,得以勞工當年度應休特別休假日 數之半數,由雇主依事業經營需要予以排定,其餘由勞工自行排定。 此排定原則並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正 本: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副 本:本部勞動司(條件科)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