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全文內容:一 「勞工不願特別休假,應事先聲明,特別休假日期,於勞資雙方協議 排定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變更」,「又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之特別休假日,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可由勞資雙方自行 協商」,前經本部分別於 65.11.29 及 74.11.03 以台內勞字第七○ 九三一七、三五七六四八號函釋在案,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原則辦理 。 二 本部 61.11.30 台內勞字第四九六八二八號代電第 (二) 項規定已不 復適用。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