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其資格得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 司營業額之限制,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三十六條第五款所定之專案認定,雇主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 內事業單位,其資格得不受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營業額限制,並 自即日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98 01680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