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li>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li>
要  旨:
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稱「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
全文內容: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八旗管字第○九○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
              稱「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可否跨月疑義一案。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
              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
              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
              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正    本: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二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