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安三字第 5676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暨解釋彙編(一)(87年12月版)第 67 頁
相關法條:
  •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28 條(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版)
要  旨: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
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係指於工作場所發生之災
          害;惟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
          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
          所,既是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不能因不在現場而免責,應處罰其
          負責人;如法人亦犯前述之罪者,對該法人亦應科以罰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