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102008647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20、22 條(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版)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2 條(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版)
要  旨:
受僱者之配偶屬就學階段,不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但受僱者
如有同法第 22 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仍可檢具資料,依育嬰留職停薪
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向雇主提出,雇主依所提理由個案事實認定
主    旨:所詢受僱者配偶屬就學階段,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11 月 28 日北勞資字第 1023169673 號函。
          二、本法第 16 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
              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
              同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
              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三、基上,受僱者之配偶若屬就學階段,不適用本法第 16 條之規定,惟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理由如與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且有
              同法第 22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受僱者可檢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正
              當理由等資料,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事先以書面
              向雇主提出。另上開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應視受僱者所提理由,
              依個案事實認定。
正    本: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新竹縣政府
          勞工處、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南投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
          勞工處、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臺東縣
          政府社會處、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嘉義市政府社會處、金門縣政府社會局、福建省連
          江縣政府民政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