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和諧,訂定「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 引」,對女性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生產及子女照顧等工作及健康之 需求,提供雇主、移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用資源、資訊及管道
主 旨:檢送「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1 份,請協助轉知勞雇雙方遵循及運用, 請查照。 說 明:一、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和諧,本部經 113 年 4 月 2 日 、113 年 5 月 13 日及 113 年 11 月 7 日多次邀集專家學者、 雇主團體、移工團體、民間團體及就業服務商業公會、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教育部、各移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共同研商,訂定「移工婦 幼權益保障指引」(以下稱本指引),針對女性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有 懷孕、生產及子女照顧等工作及健康之需求,提供雇主、移工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可用資源、資訊及管道。 二、本指引依移工懷孕前、懷孕期間、生產後及育兒等不同階段,提供移 工、雇主及仲介注意事項及相關協助資源如下: (一)懷孕前:宣導安全避孕措施、生育規劃及醫療權益資訊。 (二)懷孕期間:宣導及提醒聘僱期間之移工工作權益(如雇主不可單方 解僱、請休假及工作調整、勞雇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申請轉換雇主 、暫停轉換雇主及移工緊急安置)、北中南三處外籍婦幼諮詢服務 中心及健康權益保障(如產檢)等。 (三)生產後:宣導聘僱期間移工之分娩產假規定、生育給付申請、使用 全民健康保險、擴大喘息及短期照顧服務等可運用資源。 (四)育嬰育兒:宣導提供聘僱期間移工之請休假及哺(集)乳時間、子 女居留及全民健康保險等權益。 正 本: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組)、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 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中華民國就業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就業服 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 業公會、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台灣區電 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台灣失能者家 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 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社團 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桃園市勞動局外國籍婦幼安置中心、 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希望 職工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尼勞工安置收容中心(瑞慶分部)、駐臺 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尼勞工安置收容中心(中壢分部)、駐臺北印尼 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尼勞工安置收容中心(臺中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 易代表處印尼勞工安置收容中心(高雄分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 動力品質發展協會、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 教會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社團法人彰化縣國際勞工關懷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永康)、社 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正北)、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社 團法人台灣移工發展服務協會、高雄市外國人生育諮詢及安置服務中心、 彰化縣外國人生育諮詢服務中心、臺灣關愛基金會、衛生福利部、內政部 、教育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