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休息日出勤工資,為 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及補休期限等事宜,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雇主若片面規定勞工僅能換取補休,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主 旨:所詢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是否得選擇補休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2 月 7 日府社勞資字第 1060026493 號函。 二、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 及第 3 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 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休息日出勤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 補休標準(包含補休時數是否依該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 定加成計給等標準)及補休期限等事宜,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惟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擬領取工資,不同意選擇補休,雇主仍 應依勞工之選擇辦理。雇主若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 換取補休,即涉違反該法規定。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0229 號函,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