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福 3字第 103002461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7 條(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版)
要  旨:
勞工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法人董事行使職務,
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當
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得自願提繳退休金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之法人董事指派其勞工代表法人董事行使職務,該事業單位
          得否繼續為其員工按月提繳退休金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
              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條第 2  項規定,政
              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二、勞工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為受僱事業單位法人
              董事之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依該法第 8  條及第 192  條規定,法
              人董事與事業單位間係屬委任關係,勞工與事業單位間仍具僱傭關係
              ,不因其受法人董事指定為代表行使職務而改變其原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反
              之,如依該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
              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14 條規定,其得自願提繳退
              休金。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13 日勞動 4  字第 100
              0087829 號函停止適用。
正    本:本部勞工保險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勞動法務司、勞動福祉退休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勞動 4
  字第 1000087829 號函,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