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輪班制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4、36 條規定之說明
主 旨:關於台北縣勞工陳○昌君函詢事業單位實施輪班制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77.10.5(77)勞二字第二四八四二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 之休息時間」,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 復原有體力所需之時間而言,其時間之長短,應視實際情形由勞資雙 方自行協商約定。至於同法第卅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一日之休息」係指連續廿四小時之 休息而言,內政部業以 75 5 17.(75) 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 函釋在案。 正 本:台灣省政府勞工局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 0130377 號函,與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 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