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1字第 101012583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工會法 第 23、26 條(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版)
  •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 6 條(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依據工會法第 23、26 條及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工會召開監事會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二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
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工會理、監事之選任及解任是否可訂定未登記者不得參選等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9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10177438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之議決:…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
              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前項第
              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爰此,基於工會會務自主,若該工會理、監事之選任及解任規定,經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採登記制,且於章程中記載者,於法
              並無不合。
          三、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
              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故選舉程序未開始
              前,均可完成報到並參與投票,不得以遲到為由限制會員或會員代表
              參與投票。
          四、查工會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基上,工會召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為會議之召集人,非當然大會之主席
              。惟如工會本自主原則於章程規定理事長為大會之召集人並為主席,
              於法亦無不可。
          五、有關工會置監事 3  人時,出席會議人數 2  人可否召開會議並進行
              決議疑義,工會若監事僅有 3  人,當應協調共同可以出席之時間召
              開會議為原則,惟如因故長期無法達成三人同時出席之情況,應於章
              程內規定解決程序,例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辭職等。若確實
              無法三人出席會議,本會參照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判例
              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等與協商之意思表
              示,相當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工會召開監事會
              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 2  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人已達成一致決
              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正    本: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