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 23、26 條及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工會召開監事會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二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 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工會理、監事之選任及解任是否可訂定未登記者不得參選等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3 月 9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10177438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26 條規定略以:「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之議決:…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 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前項第 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爰此,基於工會會務自主,若該工會理、監事之選任及解任規定,經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採登記制,且於章程中記載者,於法 並無不合。 三、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 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故選舉程序未開始 前,均可完成報到並參與投票,不得以遲到為由限制會員或會員代表 參與投票。 四、查工會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基上,工會召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為會議之召集人,非當然大會之主席 。惟如工會本自主原則於章程規定理事長為大會之召集人並為主席, 於法亦無不可。 五、有關工會置監事 3 人時,出席會議人數 2 人可否召開會議並進行 決議疑義,工會若監事僅有 3 人,當應協調共同可以出席之時間召 開會議為原則,惟如因故長期無法達成三人同時出席之情況,應於章 程內規定解決程序,例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視為辭職等。若確實 無法三人出席會議,本會參照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判例 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等與協商之意思表 示,相當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工會召開監事會 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 2 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人已達成一致決 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正 本: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