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 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 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全文內容:一、本會 92 年 8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42357 號書函略以: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認定機關,……有關離職證明文件審核、就業 諮詢、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職之認定等,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權 責處理……。是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事務管轄權限僅為對「失業 認定」做處理。另本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92 年度第 2 次會議因就業 保險法失業認定事件附帶決議事項略以: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並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故各就 業服務站在為失業認定時,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 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二、所附範例格式,請貴中心於辦理失業認定業務,繕具行政處分書時參 考使用。另本局 93 年 3 月 17 日職業字第 0930003813 號函(諒 達)亦有行政處分書之類似規定,亦請參考。 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認定,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請貴中 心綜合服務區臨櫃人員切勿予以口頭答復或拒絕受理,仍請其依規定 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