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一字第 093004362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10 期 6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版)
要  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經推介參加臨時工作津貼、永續就業工
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疑義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經推介參加臨時工作津貼、永續就業工
          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於津貼給付期滿
          或計畫執行完成後仍未就業,如經職訓諮詢適訓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得於非自願離職、退出就業保險之日起二年內,以原非自願離職單位開
          具之離職證明書,依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