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於有給休息時間舉行Y2K資訊年訓危機應變演練,應否依勞動 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工之工會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台 (88) 勞動二字第○○二七七二三號函釋 事業單位於Y2K資訊年序危機關鍵期間處理必要之事項時,符合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其目的在使 事業單位於該年序危機事件之關鍵期間如需要長時間之檢測、現場待 命及緊急搶修或於例假出勤處理時,得依上開規定為適法之處理。惟 事業單位如能事先安排工作妥為處理,而不運用上開條文,亦屬可行 。 二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前段規定,勞動基準法所稱雇主 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之部分。本案○ ○○銀行於優於法令之休息時間舉行Y2K資訊年訓危機應變演練, 如當日工作時間與上開演練時間合計未達八小時者,則無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二各項之適用。因此,事業單位欲使勞工於優於法令之休息時 間工作,除徵得勞工同意外應否在通知工會,法無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