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有從事非本 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情況,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涉及 同法第 6、13、28、36、9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或與 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 條及第 13 條規 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之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 登記、設有稅籍之雇主,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下稱職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 另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0 日勞保 3 字第 0 970079500 號令釋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之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本業 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為因應職業工會或漁會被保險人之多元工作型 態,於災保法施行後,仍延續前開令釋作法,以確保渠等之工作安全 。 三、又旨揭被保險人所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係另受僱於 災保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單位而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於災保法施 行後,其保險效力已自到職當日起算,爰不論該單位有無依規定為其 辦理參加職保,渠等應依上開災保法規定,以該單位受僱勞工身分, 向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以落實上開強制納保規定。該單位如未依規 定辦理加保者,其保險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應依同法第 28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據以發給 保險給付。另保險人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於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 給付範圍內,令該單位限期繳納,並依同法第 96 條規定裁處。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