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檢字第 01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職業訓練法 第 33 條(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版)
要  旨:
軍公民營單位所開具之技術服務證明書與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全文內容:查魏○貴君所持有之技術服務證明書係由陸軍工兵器材基地勤務處經技術
          鑑定所發給;與本部依職業訓練法及其附屬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辦理之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統
          一發給技術士證不同,無法比照。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9 日勞中一字第
  095010038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