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獲之非法外勞已遣返,是否可以預扣外勞之罰鍰,由勞工行政 單位持繳?其罰鍰案件處分書及繳款收據應如何處理
全文內容:一 按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二、「……或警察機關檢查發現 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 即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通知書』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當地 主管機關。」復依要點三、「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通知書後,應於 十日內作成罰鍰處分書,有必要查證有關事項得延長之,但至遲不得 超過十五日。……於查明後依本要點逕行裁決。」準上所述,有關外 勞應否處以罰鍰,係屬當地主管機關 (即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權責) ,應由當地主管機關開具罰鍰 案件處分書再據以執行為宜。 二 本案縣政府依嘉義縣警察局開具罰鍰案件通知書,據以開具罰鍰處分 書及繳納單並代為持繳,其預扣之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收據因當事人 已出境而無法送達乙節,應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或第一 百四十九條有關送達之規定,嗣據以簽結。 三 為避免主管機關接獲警方移送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通知書時,該非法 外籍勞工已出境,致其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罰鍰案件無法執行之情形, 仍宜請警察機關查獲非法外勞時,迅協調當地主管機關及時開具罰鍰 案件處分書執行罰鍰為當,俾符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台 (81) 勞 職業字第三四○九四號函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