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 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 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 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 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 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 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