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 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五六一二 五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本部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勞動條三 字第一○四○一三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 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040131 001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