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次外勞申請案聘僱期滿重新提出申請招募之案件,事業單位未於提出申 請招募當月之二個月前 (含申請月) 的十二個月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之有關事項
主 旨:茲公告本會核准之歷次外勞申請案聘僱期滿重新提出申請招募之案件,事 業單位未於提出申請招募當月之二個月前 (含申請月) 的十二個月內按月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之有關事項。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一條暨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一 事業單位指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事業單位。 二 案指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以中央信託局按月提拱之資料為準 ,故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外勞招募許可前,應先確認是否已依前開規定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憑辦理。 三 本公告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起實施。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50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