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給勞工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主 旨:關於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八十五年四月八日八五勞二字第七二七一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 者,應屬工資。 三、檢附本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致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函及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 五二號致台灣高等法院函影本,請參考。 正 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