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定,其月薪資總額申報,應以最近 3 個月 收入之平均為準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 勞保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 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 者,以最近 3 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 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 3 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 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之第一等級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