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之款項,應否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 為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資,與勞工保險條例之月投保薪資之定義,三者均 相同。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無論給與 之名稱為何,只要具「勞務對價」性質,均為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應計入 月投保薪資總額內。本案有關工資疑義,仍請就廢棄物回收工作是否屬清 潔隊員本職工作之法定職掌事項,回收廢棄物之變賣所得金額是否為勞雇 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內有「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如經查明上開事項, 勞雇雙方均認為廢棄物變賣所得金額為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則應計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