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得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全文內容: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 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4 013142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