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位於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工出勤記錄,及未 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及所保護 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為義務之行為,至是否為一行為 ,應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
主 旨: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之裁罰及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請求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6 月 21 日府勞動字第 1026508807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 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 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 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 裁處。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有關出勤 紀錄之規定,旨在課雇主保存個別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 載,以確明勞工之工作時間,俾利查核工資、實際工時等,對勞工權 益保障至為重要。 四、所述之事業單位位於貴轄之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 工出勤記錄,及未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 為義務之期間及該條所保護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 為義務之行為,可依說明二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又未 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限制疑義,檢附相關釋函影本(如附),請 參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