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10201315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位於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工出勤記錄,及未
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及所保護
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為義務之行為,至是否為一行為
,應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
主    旨: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之裁罰及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請求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6  月 21 日府勞動字第 1026508807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
              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
              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
              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
              裁處。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有關出勤
              紀錄之規定,旨在課雇主保存個別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並應覈實記
              載,以確明勞工之工作時間,俾利查核工資、實際工時等,對勞工權
              益保障至為重要。
          四、所述之事業單位位於貴轄之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
              工出勤記錄,及未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
              為義務之期間及該條所保護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
              為義務之行為,可依說明二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又未
              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限制疑義,檢附相關釋函影本(如附),請
              參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