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主 旨:有關本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 2 字 1000091838 號釋函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7 月 5 日高市勞條字第 10134569100 號函。 二、查本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 2 字 1000091838 號函略以:「 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均有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之規定。上開所 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 工會,…。至結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 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工會。」另,結合依公司 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亦非上 開規定所指之工會。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會勞動條 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