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發文字號:
(87)勞二字第 212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7 年秋字第 36 期 6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0、32、36、37、49、84-1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1 條(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版)
要  旨:
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
          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
          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七
              勞動二字第○三二七五一號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
              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
              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三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
              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