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受訓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
全文內容:一 本案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勞工奉派參加訓練,於訓練機構中之住宿時間 尚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至於訓練時間以外之活動時間或晚 間實施輔導課及晚自習等輔導活動,該時間如無排定訓練課程,則該 時間之安排、工資如何發給等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勞雇雙方議定。 二 勞工參加高、普考之基礎訓練,該訓練非由雇主指派而係國家依公務 人員考試法令規定人民擔任公務員程序之一,故其訓練時間尚非勞動 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但公營事業單位所適用之公務法令或民營事 業單位有較優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