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23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36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版)
要  旨:
罷免案投票日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
給假給薪,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主    旨: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 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為第 9  屆立
          法委員(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勞工於是日出勤工
          作之工資給付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7  日中選人字第 1063750361 號函
              (如附件)已敘明指定 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為第 9  屆
              立法委員(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及相關放假
              事宜。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
              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
              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選舉委員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
          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均含附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
  31393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