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94 期 18335 頁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3 卷 6-7 期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3 卷 11-3 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
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
          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
          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
          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
          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26 日(90)台勞
  動二字第 0046762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