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14014881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版)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勞動部請各主管單位輔導所轄事業單位就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
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並鼓勵
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之相關說明
主    旨:有關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
          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一案,請輔導轄區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並鼓
          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以協助勞工盡速恢復家園,請查照。
說    明:一、樺加沙颱風造成南花蓮地區嚴重災情,為讓勞工可以盡快完成復原重
              建工作,及照顧受災家人,請輔導轄區內事業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有清理災後家園需要,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向雇
                主請事假,1 年內可請 14 日。
          (二)若勞工法定事假天數 14 天已用畢,或勞工想優先排定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
                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
                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可
                以請 7  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
                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如果勞工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
                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
                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協助勞工
                儘快恢復家園。
          二、請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以維勞工權益,避免勞資
              爭議。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