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 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主 旨: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29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91875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旨在允許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 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經核備等法定程 序另約定之。其依前開規定就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另行約定,並經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實際工作時間若逾所約定之延長工時者,可認違 反同法第 32 條之規定。 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 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事業單位如依前開規定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 尚非不可。 五、至有關工資疑義一節,請參考本會 98 年 5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函(詳附)及前開說明之意旨本權責核處。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本會勞動檢 查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二科)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 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 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 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 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 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 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 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