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8008861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1、32、36、39、40、84-1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要  旨:
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
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主    旨: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10 月 29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91875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旨在允許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
              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經核備等法定程
              序另約定之。其依前開規定就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另行約定,並經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實際工作時間若逾所約定之延長工時者,可認違
              反同法第 32 條之規定。
          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
              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四、再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爰事業單位如依前開規定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者,
              尚非不可。
          五、至有關工資疑義一節,請參考本會 98 年 5  月 26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函(詳附)及前開說明之意旨本權責核處。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本會勞動檢
          查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二科)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勞動 2  字第 0980013030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
          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
              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
              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
              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
              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
              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
              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檢查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