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901300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2、40 條(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如製造
          、物流、通路商等)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快速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
              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
              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
              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有關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二、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
              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
              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
              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三、又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
              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
              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
              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
              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
              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
              連續工作超過 6  日」之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得不受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
              間得不併入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
              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
              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四、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惠請轉知相關產業,因配合防疫
              致有延長工時之需求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    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交通部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