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
主 旨:有關函詢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因離職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 給付是否為適用對象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101 年 8 月 21 日台南訓輔字第 1010008373 號函。 二、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 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不適用本辦法。 三、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 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係因已領取各項退休金、 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故不予納入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如因離職退保而領取養老給付者,與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1 款 得自請退休條件相當,不納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正 本:本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新北市 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 訓就服中心、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中區 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本局北 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中彰投區 就業服務中心、本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 心、本局法務室、本局職業訓練組、本局就業服務組、本局身心障礙者就 業訓練組